我国《刑法》对劫持航空器罪的立案规定是:
1、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了航空器;
2、被劫持的航空器是正在运行中的航空器;
3、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一、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途径有
1.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破坏交通工具
4.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5.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资助恐怖活动
7.劫持航空器
8.劫持船只、汽车
9.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1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等
二、劫持船舶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时,主要应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本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没有劫持船只、汽车,或者劫持的不是船只、汽车的,都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注意把劫持船只、汽车罪同正当的执行公务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区别开来。劫持船只、汽车罪中的劫持应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合法目的而强行使用船只、汽车的,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例如,人民警察看到犯罪分子正驾驶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便出示有关证件,强行要求一一小型私营公共汽车驾驶员开车追击。在这里,人民警察为了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强制私营公共汽车驾驶员开车追击的劫持汽车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其不构成劫持汽车罪,同样,行为人出于正当的公务活动的需要或者出于紧急避险而劫持船只、汽车的,也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三、危害公共危险罪量刑标准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具体量刑应根据具体罪名决定。
如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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