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的国有企业是国有企业集团都了财务总监制度。但究竟是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与董事会、总经理、总会计师是关系?如何财务总监的职能作用?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如何设置?系列问题如不从理论上解决,则在实践上就难以真正财务总监的作用。本文拟就财务总监制度的问题作些探讨,以期与财会理论界的同行们探讨。
一、是财务总监?
是财务总监?我国对此尚无权威的解释,理论界也的认识。笔者:企业的财务总监是所有者财务职能的。从理论上说,任何企业都可设置财务总监,这是企业的所有者为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监督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需要。,财务总监必定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来决定的。财务总监要对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性、性等监督,而且应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性、可比性、性等监督,会计核算的财务显然是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密切的。,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是财务监督,监督总是寓于管理之中的,财务总监在行使对企业筹资、投资、用资、耗资等一系列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能时,总是要与财务计划、成本控制、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等许多财务、会计的组织管理工作紧密起来,财务总监也的管理职能。,从意义上说,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的,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集团财务总监的产生
既然企业的财务总监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决定的,那么企业集团来说,凡由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所决定的财务总监,从理论上可以成立的。企业集团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集团(包括国有控股)和非国有企业集团,按股权程度可分为股权型企业集团和股权分散型企业集团,显然,国有企业集团属于股权型企业集团。股权型企业集团来说,其董事会由主要的大股东控制。企业集团设立财务总监,由主要的大股东决定和由董事会决定上并无分别。股权分散型企业集团来说,任何股东对董事会都完全控制。种情况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总监则只能由企业集团的董事会决定。
有人主张股权型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也应当董事会聘任制,而不应产权委派制。笔者:委派制更有利于财务监督的,降低财务监督的成本,更有利于和保障所有者的权益。
三、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与董事会、总经理及总会计师的关系
股权分散型企业集团来说,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的关系,即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决定并且聘任。股权型企业集团来说,财务总监可以由产权委派,其与董事会又是关系呢?问题应当董事会的职权考察。《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董事会与财务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公司或者注册资本的方案。董事会要行使职权,显然离不开财务总监的和支持,,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就;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也借口是产权委派而不服从董事会的。工作中,工作便利,产权在委派财务总监时也通常都将财务总监推荐董事会。
财务总监同总经理的关系,与集团公司设立总会计师有密切。总会计师经营班子是对总经理的,而财务总监董事会是对产权或董事长的,两者各为其主。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同属董事会,两者之间与被的关系。
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服务各异,但在工作范围和内容上主要财务和会计领域,有许多相同之处,只是在工作方法、工作上各有侧重而已。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而财务总监则侧重于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现时有些公司和企业集团,将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合二为一,只设财务总监一职,财务总监也就了既为所有者服务又为经营者服务的双重身份。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常常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并聘任。
四、企业集团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要财务总监的作用,就对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科学、的界定和规范。在财务总监工作的前提下,既不可盲目财务总监的职权,注意防止财务总监有责无权。企业集团在独立设立财务总监的条件下(即与总会计师分设),其主要权责应当包括:
1、审核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与集团公司总经理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
2、审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集团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与集团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
4、审定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集团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集团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拟订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董事会批准的集团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情况监督;
6、依法检查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活动的合法性、性和性,和制止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和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并向董事会报告;
7、组织集团公司审计工作,包括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8、依法审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人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
八项权责,从集团公司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了规范,对集团公司财务活动的制度、资金、人员的控制也。但为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好这八项权责,其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责任包括:(1)对报出的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性,与总经理承担责任;(2)对集团公司因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3)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4)对集团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承担责任。
在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分设的情况下,财务总监除上述八项权责,承担上述四项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还应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权责和承担责任。
五、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运作中的若干问题
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自1995年在深圳运行至今已五年有余,其后,省市也有试行的。应该说制度企业集团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经济效益了的作用。这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问题:
1、职务没到位。前面谈到,公司财务总监应是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与管理的高层人员,但在操作中,财务总监常常与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等职务混为一谈。职务没到位的后果,混淆了财务总监的性质,降低了财务总监的地位,而且对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健全、规范及实施都将产生不利的。
2、权责没到位。财务总监的职务没到位,其权责自然不与真正意义上的财务总监的权责相同。即使是由产权代表或董事会的财务总监,其权责在运行中也常常偏差。如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滥用职权和决策失误;集团公司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单枪匹马事后查帐,与真正意义上财务总监的监督与管理活动相去甚远。
3、素质没到位。财务总监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深圳市的作法,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和身体、年龄要求外,还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规定。但有些地方对素质要求偏低,了财务总监队伍作用的。
4、制度没到位。迄今为止,还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使得各个地方在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操作上并不,这上述三个没到位的要原因。笔者,由财政部会同部委起草,由国务院发布一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暂行条例》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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