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实际上无需提及,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此,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另外,对由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计交所得税的问题,所以,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确定的价值(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对于捐赠方,会计处理相对简单,直接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同时对涉及的相关税费要按照视同销售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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