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社会保障卡启用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
2、《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统一填报省内拟发卡地区的申请发行材料,其中《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需按照地市分别填写,再将申请发行材料一式三份报部信息办审核。
(二)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一式三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应在收到申请发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发行材料经初审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上批示初审意见并加印公章后,报部信息办审核。
(三)部信息办应在收到申请发行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批准的,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将批准文件发给报送单位;未批准的,应将未批准原因反馈给报送单位。
二、宜春市社会保障卡启用的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未启用的江西社会保障卡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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