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乃指在交易中因一方当事人滥用其优势或对方在交易中的无知而导致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偏离,显然背离了公平、等价互惠的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皆可证明此次分割存在明显的显失公平现象:一、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各方享有的权利与负担明显不对等,导致利益格局严重失衡;
二、其中某一方明显占据优势地位,抑或是对方在交易过程中表现出缺乏经验、缺乏独立思考能力或草率决策的行为模式;
三、盈利一方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恶意性;
四、损失方并未得到充分的自主权且未表达出明确的真实意愿。
以上几个方面均可构成显失公平的实质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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