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署购房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若系由于收款方自身原因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则需向支付定金方承担定金金额双倍的赔偿责任;
反之,若系由于付款方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房屋销售合同的签订,则该定金恕不退返。
若双方皆无过失且房屋销售合同之所以未定立并非因双方原因所致,此时所缴纳之定金应予悉数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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