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车辆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防汛车辆;
(6)森林消防车辆;
(7)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
(8)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9)农用三轮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10)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11)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二份;
(一)一般性资料(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车主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证明;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纳税人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需提供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二)申报免税(或减税)车辆除提供上述一般性资料之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包括港、澳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个人护照,以及中国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公共汽电车辆提供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7、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纳税人申请→车购税大厅受理→审核批准。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设有固定装置,金额较大的车辆,需实地验车,办理免税事项承诺时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在2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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