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再次申请仲裁。撤诉分为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原告:**、男、30岁、汉族、住址:江苏省邳州市八集镇。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输送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illiam,住址: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外钱公路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一个月代通金3630.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630.65.5=19968.3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2006年2月16日进入上海输送带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08年7月10日到2011年3月1日岗位协调员(辅助管理),已经工作5年多了,5年中原告工作勤勤恳恳,塌实工作,从没有犯过任何错误,为公司做出巨大贡献,但是被告在事先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取消原告的工作岗位,强行解除和原告的劳动关系,明目张胆地违反劳动法,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1年3月2日公司口头通知原告,原告的生产协调员工作岗位被取消,要求原告到车间领班岗位工作,工作时间由原来的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改为每天工作12小时,工资由原来的生产协调员工资变成领班的工资,原告当时予以拒绝,公司以此为由当天就给了原告一个最终警告处分,3月3日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3月7日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和主管领导在同一办公室)向领导申诉,公司在3月8日谈话会后诬陷原告影响领导工作,给予书面警告,由于谈话会关于变更原告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资等内容原告仍然不同意,2011年3月9日公司就强行解除了和原告的劳动关系。
上海输送带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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