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之债是什么性质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定,不当得利之债乃属债之类别之一。此种债源自于无合法依凭取得不当之利益,进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失所引发的行为者与受害者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广义上讲,不当得利通常意指无正当合法来源获取收益,从而使他人之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不当得利堪称债权债务关系的一个重要发源地,此类因不当得利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即被称作“不当得利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应遵循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仅在特殊情形下涉及不动产权益冲突的一方当事人,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这一管辖规则与其他传统民事案件的管辖制度基本是相类似的,通常情况下,此类争议会交由最基层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和审判。
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在未经法律许可及授权的前提下,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而获取不应当属于自身的财产利益。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无合法根据以不当方式获取的财产收益,且因此给他人带来利益损害的负责任主体,须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类如,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多收消费者款项;又或者拾到他人遗失物品后不归还并占为己有的情况等,均属此类不当得利范畴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不当得利之债乃为债之一种。其产生原因在于一方在未获得法律认可的情况下获取了不当利益,从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从广义角度来看,不当得利泛指那些没有正当来源的收益,这些收益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因此,不当得利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源头,这类债务被正式命名为“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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