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仲裁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原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新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需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
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为何如此重要?
在足球比赛中主裁判的哨声一响,赛场上的一切都得听裁判的,哨声就是命令!主裁判的权威至高无上,除非其吹黑哨,否则其权威不可置疑。同样如此,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人们之所以称之为首裁,就是因为他对当事人而言应当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法律已经赋予其足够的权力,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3条1的规定,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首席仲裁员不仅是仲裁程序的组织者和主持人,而且是仲裁结果的决定者和公断人。正因如此,在仲裁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首席仲裁员的确定特别关注,首席仲裁员把握着仲裁案件的公正与公平,决定着仲裁的质量!
《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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