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审判时间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时间:2023-05-31 19:11:17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适用简易程序不仅是快速、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法院解决本案一人以上问题的一个很好举措。一般来说,法官会根据申诉的内容来决定案件的难易程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但在当前追求案件移送率和结案后审判效果的环境下,为了促进当事人和解,达到结案、停止上诉的目的,使当事人真正接受法院的判决和处理,它需要大量的说服工作和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因此,即使是简单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或者被告人故意拖延,本可以在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理期内顺利结案的案件也不能如期结案,法官只能寻求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延长审判期间。因此,相当一部分简易程序案件不能在三个月内结案,将不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是通过延长审判期继续审理,导致延长审判期案件增多。在很多情况下,超期审理问题与延长审理期限问题密切相关。现行立法以抽象表达的形式规定了延长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理由,容易导致法官认识上的错误和规避法定审理期限的行为。

除事实复杂、法律关系复杂,符合法定延长审判期限条件,需要延长审判期限的案件外,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延长审判期限:一是办案法官不知道审判期限,他们忽视了对案件审理时限的关注,一开始审理工作不严密,使承办人员不知道审理时限已经届满或即将到来。特别是个别法官在审判期即将届满时发现问题,急于向庭长申请延长审判期。有的甚至在发现试用期已经超过试用期后,急于向领导汇报,事后再报名,在审批时给庭长和庭长造成压力,或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法官而签字。二是办案法官忽视学习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限额制度的规定。他们往往注重公示送达、委托鉴定等不在审理期限内的统计,而忽略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的不在审理期限内的期间,取得新的证据,申请鉴定或者勘验(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因此,有些案件的审理期限尚未届满,就被误认为即将届满而申请延期。

客观上,由于近年来基层法院审判权严重不足,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案件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一些案件“被拖延”。

对于申请理由、校长审核、分管校长审批,一直存在着控制不严、控制不严的现象。有时,庭长或分管审批的庭长在审批案件时,会因为信任法官或对期限即将过去有一种紧迫感而批准案件。第二,民事诉讼法一审的审判期有多长?一审的审判期一般是六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不能延长。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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