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问题的时效性和相关方面需引起重视
时间:2023-07-03 19:44:59 1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效性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工伤医疗仲裁时效性是多久?

劳动工伤医疗仲裁时效性是多久?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能否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行申请仲裁裁决

可以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致五到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而且,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相应的工伤待遇都应该由单位负责,如果经协商不成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而在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具体的仲裁请求内容可以由职工自行决定,职工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一次性要求单位支付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全部工伤待遇,也可以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待遇先行主张,以后再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就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所有工伤待遇一并申请劳动仲裁,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的浪费;而且,如果没有一次性要求支付的,其仲裁请求有可能会因超过一年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而得不到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后发生纠纷的话,劳动者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但劳动者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申请,如果是可了时效性,那么就再也没有申诉的可以,而且劳动者工伤之后一定要进行工伤的认定,拿着工伤诊断书自己才更有胜诉的可能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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