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主要的,罪行相对较轻,所以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对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而使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其所犯的罪行达到相一致的效果。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从犯和胁从犯的区别
从犯和胁从犯的区别主要在于性质不同,其处罚原则不一样。具体而言,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而从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二者对于犯罪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而对于两类主体的处罚,一般是从犯的处罚会高于胁从犯,因为胁从犯不存在犯罪故意。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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