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谁来举证
动物致人损害分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和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这两种,举证责任也要分情况分析:
(一)在一般情形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被侵权人应当证明以下事项:有动物侵害的事实发生,该动物与责任承担义务人之间具有饲养或管理关系、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动物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义务承担人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应当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二)动物园动物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对其无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则推定其有过错,从而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则无须对动物园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分配,被侵权人除须证明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证明导致其受损害的动物是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而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了该危险动物。被侵权人无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也无免责事由。
二、动物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按照过错原则来判断。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以法条的形式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下了定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证明动物园已经遵照管理的规定,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这些观点都说明,我国对于动物园动物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三、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须为饲养的动物;
(二)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没有动物的加害行为,便不能构成动物侵权;
(三)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四)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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