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说存款花完了,对方将夫妻共同存款全部以现金形式取走转移,并且声称已经将钱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实际则是将存款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院一般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故只能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驳: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3、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一般而言,法院处理,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女方有存款离婚是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是共同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女方有存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存款,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存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夫妻个人的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因此得考虑女方所得的存款是否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3、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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