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机卡借给别人用来诈骗不知情怎么办
若在出售通讯卡片时,对买家的诈骗行为毫不知情,则须在得知情况后立即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展开调查工作,同时报案并尽快前往相应通讯运营商的柜台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包括与其关联的银行账号。
为了避免潜在风险,甚至可考虑注销其他相关帐户。
如发现对方已利用此卡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诈骗所得达到了刑事犯罪标准,并且您在明知此前提下仍将通讯卡售予他们,那么您将被认定为从犯,需为此类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因您主观上明知他人将要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却仍向其提供了犯罪工具。
至于最终可能面临如何程度的刑罚惩罚,取决于实施诈骗行为者所骗取的金额规模和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非法集资诈骗中间人不知情要赔受害人本金吗
处理涉及非法集资诈骗案中间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本金的问题时,需依据具体情況进行判定。
首先,若某位中间人明知情况下仍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且其所涉金额已达到法定标准,那么该中间人便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又须向受害人赔偿相应的本金损失。
其次,倘若中间人并非明知而是在无辜情况下成为违法集资的参与者,那么便无需为其可能造成的任何赔偿负责。
在这两种情况下,若中间人与主谋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例如,中间人和主谋之前就是朋友),并且其中间人愿意借钱给主谋,主谋不仅欣然接受还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反之,若在这种情境下,中间人和主谋并不相熟,主谋对借钱有所保留甚至可能只同意支付较低的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丙、丁等人会选择委托这位中间人代替他们把资金流放入主谋手中。
而这些中间人和丙、丁等人可能会与中间人约定,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中间人都无需承担风险,并且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协议,主谋知道那位中间人,但是不会知道真正向他贷款的其实是丙、丁等其他人。
在此过程当中,假设中间人在整个事件中始终保持公正无私,即未从其中获得任何直接利益,由于中间人和主谋之间缺乏共同从事非法集资的意图,中间人自身亦无独立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意愿,同时,丙、丁等人们在此次行动中明确表示将资金用于向主谋贷款,因此,该中间人的行为不应被判定为犯罪,故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及赔偿损失。
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中间人承诺过不收取利息差,但事实上却在其中赚取了利息差价,抑或隐瞒或隐匿了部分资金,那么此时,便构成了前述所探讨的罪行,应当按照中间人实际实施的行为进行裁量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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