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拾得人的义务:
(1)通知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
(2)保管义务。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3)送交义务。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返还遗失物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
2、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
(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遗失物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窃物,如适用善意取得容易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同时助长盗窃行为的多发,加上对于被盗财物,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如规定适用善意取得,则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范畴内盗窃物应作为普通的一般商品,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主要原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尽管盗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要求购买人从众多商品中区分出盗窃物,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此情形下的善意买受人,如果不予保护,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物应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非绝对禁止或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附加条件。如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回复请求权,或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了回复请求权,但未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应的价金等,该盗窃物就应当属于善意占有人所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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