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把此人登记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主,则名义的所有人和实际的所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无偿地借用他人的车辆为自己使用的情况,按照规定,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于商业经营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商业借用行为,例如通常所说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负有对挂靠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怎样确定
1、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均为法律禁止性行为,出卖人、出借人对此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人和出借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依据是《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
3、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
购买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主体为购买人。《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全文6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