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的数字信息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是不连续的。修改或者删除后很难被发现,取证也很难。因此,很难利用网络信息作为证据来认定侵权行为
很难确定侵权主体。普通网民可以在网站上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自己的网民,但他们的真实身份不得而知。一些用户还可以在互联网上匿名“混”,不可能查出这个用户的真实身份。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得网络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和广泛,这也使得侵权后果在短时间内扩散到各地,但权利人却无法及时制止
案件的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或侵权行为地法律。然而,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殊空间,同样的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遥远甚至超越国界的地方。但是,我们要解决的网络案件是复杂的,这无疑给我国目前的司法管辖带来了一个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在网上发表他人作品的。这种行为主要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在互联网上发布,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发布权。这种行为在一些免费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中较为常见。非法转载。这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转载他人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并声明不转载给其他网络;第二,虽然权利人没有说明其作品是否可以复制,但行为人没有列出权利人的身份信息,也没有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种行为在开放的网络传播社区或论坛、微博等门户网站中较为常见。这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复制他人的网页源代码或在此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的外观设计或者在此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这种行为的大多数参与者都是网页设计师。网络商标是权利人为适应网络环境而对其商标进行数字化或重新设计的一种特殊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复杂,可能同时包含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非法链接引导。这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引导,一些搜索网站将其他网站作为自己的一部分直接连接到自己的搜索数据库;第二,普通网站将其他网站的地址隐藏在自己的网页中,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正在浏览其他网站。这种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恶意注册”,当其他机构和企业没有根据自己的商标和名称注册域名时,就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恶意注册,然后高价卖给这些机构和企业;二是利用与其他网站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增加自己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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