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的听证,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规定的还为数较少,只有个别的作了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取得行政许可,意味着获得一种权利能力,有权从事某种活动。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后,认为准予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反之,则应拒绝颁发许可。
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是什么
1、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2、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3、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
4、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5、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听证费用谁承担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是指行政机关为组织听证所支付的费用,如租用场地等费用。不包括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因此听证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听证会又称公证会,是在初步研拟立法政策时收集与分析各界意见资料的一种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权听证会(一种参议院特有的听证会)、立法听证会、监督听证会、调查听证会或者由前者合并举行的联合听证会,皆有相同的准备流程与规则。听证会通常包含证人的口述证词及国会议员对证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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