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程序需要下列材料: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日期的户籍日期或者死亡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证明和遗产种类、数量、折扣清单;继承前债权债务证明;继承人的遗嘱原件、遗嘱公证书、委托书、危急情况下的笔录或者口头遗嘱,以及所附两份以上见证材料;收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提供收养证明、出生证明和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放弃和有关证据。
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由于继承诉讼中涉及到的继承人可能有多个,因此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他们往往会问: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呢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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