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章立刑事案件的标准
时间:2021-11-11 20:09:31 3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伪造公章立刑事案件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公章罪的构成要件

伪造公章罪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3、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4、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印章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三、我国行政法对伪造公章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n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n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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