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定义为夫妻之间的特有资产,不涉及到任何关于子女的权益。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商议达成共识,决定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赋予子女部分产权,那么法律上将予以认可,但是子女本身无法直接参与或享有父母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该份财产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具有平等的请求权,但这并不代表着所有的财产必须按照简单的平均原则去分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夫妻所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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