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
时间:2023-04-10 10:12:44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是基本原则,但仲裁委员会是由三方组成,大多为兼职,而争议案件众多;为提高仲裁委员会工作效率,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即仲裁委员会聘任专职及兼职仲裁员,两者地位、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争议案件的具体仲裁工作。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不组成仲裁庭而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同,后者是基于国家授权产生的,仲裁员则是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两者在职权、撤换等方面均不同。仲裁员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二、仲裁庭

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独立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向仲裁委员会负责的专门机构,服从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劳动争议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必须执行。

一、工伤劳动仲裁具体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1、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5、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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