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上诉离婚并提出相关申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第一次审理未必能做出明确的判决结果。
然而,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法院在判断是否批准离婚时所依据的标准其核心在于夫妻间的情感联系是否完全破裂,这与婚姻失败的次数无必然关联。
同时,以下几种情况也常常被视为双方情感联系破碎的标志:(i)重复合法或非法的婚姻登记;
(ii)对家庭成员进行肢体暴力或精神虐待以及遗弃他们;
(iii)成瘾性行为如赌博或吸食毒品不能及时改正;
(iv)因为情感纠纷而长期分居,累计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v)除了上述因素之外,还有其他各种情况能够导致夫妻之间感情裂痕加深。
当一方被宣布为失踪者或者失去联系,如果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那么法院通常会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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