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处宅基地给予20万元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每处宅基地5万元补助及奖励。安置对象不选择50平方米房屋安置的,按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海南乐东农村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土地补偿。全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69000元/亩。(二)青苗补偿。以现状为农业生产使用的面积为基数,按平均每亩2万元的标准包干给村集体,不可预见费调剂用于青苗补偿。(三)房屋、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1、房屋拆迁补偿。(1)货币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或通过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实物补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见附件)核算价格或通过评估的现行价格为其建设等值的房屋进行置换。(3)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城镇建成区的住宅,可由政府统一安排安置地进行置换;属于农村区域的住宅,可由村集体统筹为其安排宅基地作为置换,同时土地补偿款交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一户多宅且全部被征收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4)涉及农村房屋整体搬迁的,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另行制定)(5)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6)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2、生产附属设施、建构筑物、坟墓补偿。
二、安置房补偿标准
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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