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考入某地的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取得本科学籍。一次,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某有偷看z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某科技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据此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某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在临近毕业时,某科技大学认为田某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学籍,拒绝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以科技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问:大学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大多情况下都是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职权基本上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多样性,为了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在行政机关之外,法律法规规章还授予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职能。它们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序列,但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职权时,具胡与行政机关同等的地位。本案中,某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依据我国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位条例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由此可见,高等院校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科技大学不给田某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遗手续的行为属于先例教育法和学位条例授予的行政职权的行为,并且给田某的合未能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田某对此不服的,完全可以某科技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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