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召唤涉嫌违规者进行质询的时候,必须经过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并使用传唤证或传票进行。
对于在现场被直接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只需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就可以口头传唤他们,同时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下他们到达现场的具体情况、到达时间以及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该向被传唤者明确说明传唤的原因和依据。
如果被传唤者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那么针对这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强制传唤。
在实施强制传唤的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具有约束力的警用器械。
公安机关应尽快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将传唤的原因和地点通知被传唤者的家属。
当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如果其家属在场,则应当当面口头告知其家属传唤的原因和地点,并且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注明。
如果被传唤者拒绝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或者存在其他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选择不通知家属,但是必须在询问笔录中加以注明。
在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的情况下,违法嫌疑人在被传唤至案发地并完成询问查证程序之后,应当在传唤证上亲自填写到达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字确认。
如若拒绝填写或者签字,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相关情况。
对于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展开询问查证工作,询问查证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八个小时;
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公安机关严禁采用连续传唤的方式来变相限制违法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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