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情况
1.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对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可以做出裁决的最低级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第一次的裁决机关是市级人民政府,当事人不服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级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第一次裁决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当事人不服仍向省级政府复议,对原创此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不能起诉。
2.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省部委、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是国务院作出的裁决,这个裁决就是终局裁决。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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