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入狱执行有期徒刑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执行无期徒刑刑期十三年以上的可以假释。可以假释的罪犯应当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刑事案件假释及其程序
刑事案件假释及其程序是对于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的规定,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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