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受托人承办划分
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营业信托是在信托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出现的,在信托发展的早期,受托人大多是个人,所以不存在营业信托,后来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私营机构出现了。这类机构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是收取报酬获得利润,信托机构的出现是信托业发展的自然结果。同时它又促进了信托业的发展。世界各国绝大部分的信托业务属于营业信托。
(二)非营业信托
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信托产生的早期,主要是个人信托,委托人寻找的受托人也大多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大多是为了私人情谊,而不是盈利。委托人有时也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但这只能看作是一种谢意。从受托人角度看,他并不以收取这种报酬为目的。这样的信托就是非营业信托。
二、地理区域划分
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依据,信托可以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一)国内信托
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一国境内,或者说信托财产的运用只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即是国内信托。
(二)国际信托
国际信托是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事项已超出了一国的范围,引起了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的运用。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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