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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尹某经营饲料生意,去年找我购买了一批饲料,饲料款一直拖欠至今。经我查明,尹某是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是某某饲料,我准备到法院起诉要回货款,想问,应该告尹某个人还是告尹某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某某饲料”呢?
【专家解读】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进行了重要修改。旧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而新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新法优于旧法,因此您起诉时应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某某饲料”列为被告,同时应注明经营者即尹某的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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