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费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2-25 20:50:16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应当根据《司法救助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对当事人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案件,应免交诉讼费用。

一、法律援助的形式

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办理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

1、案件或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且依法由本省法律服务机构或仲裁机构受理的;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3、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受援人的权利和责任

(一)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三)受援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与情况,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工作;

(四)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或因受援获得较大收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五)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

(六)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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