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若已超出追究时效范围,则不能再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与惩罚。
所谓追究时效,是依据相关律法条文规定,对于任何一种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所能生效的最长期限。
只要在此有效期内,该违法行为并未被发现或者被合法处置,那么一旦超越此时效,通常将不再得以施加处罚。
其主要考虑因素在于维持法律体系的稳定及社会结构间关系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如涉及到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犯罪行为时,可能会不受追究时效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若在两年之内尚未被察觉,则将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而对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具有危害后果的案件,上述期限将会延长至五年。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均应遵循以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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