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将所有形式的性骚扰纳入规范范围内,然而,若有人实施了各种形式的猥亵、侮辱行为,亦或是借助于言语、文字、图片、电子信息以及躯体动作等方式,对他人施加性的暗示,从而迫使对方遵从自己的意愿或令其感受到不适,皆可被视为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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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