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殡仪馆错误火化尸体、侵犯死者亲人赡仰遗容权、悼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1年6月26日,原告廖某丈夫因患肺心病在赣州市结核病防治所病逝,廖某家人将尸体运回龙南殡仪馆,以便让其兄弟姐妹及亲朋赡仰遗容并进行悼念。
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疏忽,廖某的尸体放在冷冻柜中未作任何标志。次日上午,当原告及其亲朋到来后,发现殡仪馆将原告丈夫尸体错误当做赖某父亲的遗体予以火化。见此,原告姐姐当场昏倒在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龙南县殡仪馆管理不善,错将原告丈夫尸体当做他人尸体火化,造成原告无法赡仰逝者遗容,不能进行悼念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赡仰遗容权和悼念权,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损害,遂依法判决由被告龙南县殡仪馆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600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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