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p>因此,公司股东需要转让自己的股权时,应当先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果对方故意隐瞒,就意味着他可能不同意转让,或者他可能故意阻止股权转让。因《公司法》对“书面通知”送达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一方故意隐瞒而未收到书面通知的,当“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已收到书面通知”且对方隐瞒且“无法送达”时,如何界定确定转让股权的股东,我认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公告送达”,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书面通知”已送达其他股东的方式,如双挂号信等,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依法同意转让。另外,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特别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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