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必须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当事人应该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必须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当事人应该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 离 婚 程 序 】 原 告 就 被 告 原 则 下 , 如 何 向 被 告 经 常 居 住 地 提 起 诉 讼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下,当事人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需要的相关证明。被告对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该法条,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应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需要的相关证明。然而,该条并未明确经常居住地具体如何界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因此,原告在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同时,由于经常居住地的确定可能存在争议,被告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主张。
总之,在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下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都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应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需要的相关证明。但该条并未明确经常居住地具体如何界定,因此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同时,被告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主张。在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下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都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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