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时间:2023-07-03 11:50:30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某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起诉离婚对经常居住地要求的居住条件也和一般的民事诉讼要求一样,即原告或者被告离开住所地前,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将其作为生活中心,但其中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起诉离婚开庭是在什么地方

起诉离婚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就在什么地方开庭。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被告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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