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三)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四)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六)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一、纳税申报
(一)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全文8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