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工受伤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负责人:
1、如果雇主是个人或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虽然有法人资格,但与装卸工形成临时劳动关系,则双方形成一般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责任,也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与装卸工形成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附属有资质的单位,聘请装卸工工作。装卸工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或者附属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待遇标准承担装卸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3、装卸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不符合中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况的,装卸工只能自行负责。侵权物有安全隐患的,其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有义务在管理过失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雇装卸队装卸工受伤谁负责
装卸工为临时上车装货的人员,不是乘坐车辆的人员,也不是驾驶人员,因而不属于车上人员。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受伤,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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