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撞死宠物狗被判赔偿3000元
时间:2023-06-27 10:20:14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李小姐在便道上遛狗时,爱犬被驶过的车辆撞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李小姐将驾车的徐先生起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先生赔偿李小姐财产损失三千元。

李小姐起诉称:2009年底,她在所住西罗园小区的便道上遛狗,徐先生驾驶轿车将小狗撞伤,当时她的犬只有牵引绳,徐先生驾车从背后驶来,车速很快,导致右侧车后轮撞到她的小狗,造成小狗下腹部被撞伤,盆骨三处骨折。但徐先生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驶,她虽然拦下车,但是徐先生却说一切是李小姐的责任,便一走了之。小狗经抢救手术,不治身亡。她起诉要求徐先生赔偿爱犬价值3000元,及车祸后爱犬的抢救费、治疗费、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共计23850元,误工费6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庭审中,徐先生辩称,事发时车速只有20迈左右,李小姐当时也没有拴狗绳。他的车没有开到便道上去撞狗,是狗撞到了他的车上。发现时叫了半天,李小姐才出现,且当时他有报警,可是警察来的时候李小姐就走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姐饲养的犬只从法律范畴区分,应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犬只被徐先生驾驶的车辆撞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其应予以赔偿。但李小姐未能出具证据证明犬只受伤系因徐先生过错造成,也不能证明徐先生对于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责任。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予以确定。因本案不应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对于李小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请求均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徐先生赔偿李小姐财产损失三千元。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一、开车不小心把狗撞死算交通事故吗

开车不小心把狗撞死也有可能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素:

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

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

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

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对“车撞狗”事件而言,事故双方是车辆与狗。一般情况下,“车撞狗”会造成狗被撞死或撞伤、车辆受损,狗作为市民个人财产,被撞伤或撞死应当属于财产损失。同时,事故有时会造成车辆一方人员伤亡。因此,“车撞狗”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属交通事故。

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因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可见,对于“车撞狗”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

车辆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

如果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对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形,记录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认定书交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并根据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过错的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对被撞狗确无主人,且车辆驾乘人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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