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失行为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之时,如无过错一方明确表示反对这项决定,那么法院将会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审慎地裁定是否批准离婚申请。
如有证据证明过失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到给夫妻感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裂痕,同时经过反复的调解工作却仍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做出正式的判决——宣布解除这对夫妇的婚姻关系。
然而,若过失行为的严重性相对较低,夫妻之间的感情尚存有修复的可能性,那么法院很可能会选择不作出离婚的判决,而是给予双方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尝试修复他们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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