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申请医疗纠纷领域人民调解处理的,应由遭受医疗事故的患者与所涉医院等主体协同向所在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请求;
若仅有单方面提出申请调解意愿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需在经过征求另一方的同意之后方可启动调解程序。
申请人可选择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申请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流程大致如下几步:
首先是接收到申请人所提出的咨询,接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此案,然后对所出现的争议事项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同时评估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接下来通过商谈商量确定赔偿费用,最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共识。
一般的受理至调解结束的总时长约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完成。
如出现需要对医疗事故损害进行专门鉴定以确定各方责任归属的情况,则由患者与医院等利益相关方联合委托医学学术团体或者法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亦或是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经过医患双方的充分认可后负责进行委托鉴定。
在此过程中,鉴定所需的时间并不列入调解的期限之内。
对于因为某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各方都有权就此情况向组织部门提出申请举行约定会议以延长调解期限。
未按照调解期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将被视为此次调解失败。
如果经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之后,各当事方能够顺利达成共识,那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此协议进行书面表达,并被认定为有效的调解协议书。
该调解协议书需经过患者及医院等各方的签字确认,同时还需要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才算正式生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
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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