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股票债券罪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时,采取双罚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变造股票债券罪是指行为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时,采取双罚制。
1. 变造股票罪如何判定?
变造股票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使得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判定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 客体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基于非法占有股票交易价格的目的,进行变造股票等行为。
3. 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变造股票等具体行为,即将真实的股票交割给第三人,或者通过虚构交易价格、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得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
4. 结果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股票交易价格发生明显的异常变动,即第三人或者市场交易者认为股票价格已经发生了异常变动,并且与正常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所述,变造股票罪的判定需要满足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仅满足其中一部分要件,就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罪名,例如操纵证券交易罪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变造股票罪的判定,需要全面、客观地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确保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变造股票债券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判定需要满足主观、客体、客观和结果四个要件。只有全面、客观地考虑这些要件,才能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对待变造股票罪的判定,避免因为对某些要件的疏漏而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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