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p>资本减少的程序总结如下:
1。公司内部决策首先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有权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计划,股东会行使决定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均为特别决议,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减资是由资本的多数决定的,而不是由股东人数的多数决定的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和方式,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属于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因此在减少出资时应当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还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大会通过。一般来说,这一问题将在讨论资本减量时一起讨论和解决,因为这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注册资本的减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减资时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此处的“公告”是指知道确切联系方式的特定债权人,“公告”主要针对无法联系的特定债权人和未指明的潜在债权人(公众)。通知、公告是公司法定的减资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到期的,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拒绝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但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属于企业自治范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自由决定资本的增减和增减幅度。但基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和公司业务的需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少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验资机构验资。公司股东、发起人全部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时,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为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偿还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下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和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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