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若构建出抚养教育的关系,即便后续在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异之后,年轻的子女长大成人之后,也应该悉心照料自己的继父母。
至于他们之间是否缔结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我们可以从再婚后继子女是否已达成年年龄、他们在共同生活中的时间持续长度来判断,同时考虑到他们是否在实际上接受到了生活上的细心关护与抚育、以及家庭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和谐融合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量。
这里所指的抚养教育关系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况:
1、在孩子未成年期间,跟着其中一位亲生父母共同生活,而那位继父或者继母则需要承担起他们生活教育费用的一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2、虽然未曾与继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但是继父母仍需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于这个孩子身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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