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债务由法人还是股东负责
时间:2023-07-08 17:29:40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司破产债务由法人还是股东负责

公司破产债务由法人负责,公司破产债务一般由公司财产进行偿还,不需要个人偿还,但是具有还款义务的连带债务人、保证人以及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有:

1.宣报破产后进入破产清算;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破产债权;

7.债权人会议

8.和解;

9.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10.破产终结。

三、公司破产债务偿还顺序是怎样的

公司破产债务偿还顺序是这样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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