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本罪只能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
(二)遗弃罪保护法益的历史变化
随着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遗弃罪所保护的法益也在不断变化,且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
1950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134条对遗弃罪作了如下规定:对于有养育或特别照顾义务而无自救力之人,有履行义务之可能而遗弃之者,处3年以下监禁。犯前项之罪致人于死者,处4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在此,遗弃罪被规定在第十章侵害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罪中,而且遗弃罪的义务包括特别照顾义务,并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
但是,在1979年刑法典中,遗弃罪被规定在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当中,这说明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旧刑法中的传统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行为主体与被害人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并且是按照亲属法的规定来定义行为主体与扶养义务的。
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取消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的设置,将其中的6个罪名全部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遗弃罪的保护法益明显不是家庭成员间的伦常关系,而应是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或者说应该将拒不扶养解释为使被害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的犯罪。显然,并非只有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才能产生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这样,对本罪的行为对象就应当作扩大解释。笔者支持将遗弃罪作为使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犯罪来定义。
遗弃罪与虐待罪的界限是什么
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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