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递运输过程中,若货物没有被实际接收方收到却已经被签收,这类情况下,货物的遗失无疑应当归咎于快递公司自身。
依据现行的行业规范要求,快递公司应该根据寄件人和快递公司之间约定的内容,把货物准确投放到约定好的收件地点、收件人员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替收件人手中,并且必须向这些当事人广泛宣传,引导他们亲自对所收到的包裹进行验收。
对于有进行保价的特殊包裹,快递公司应根据其与寄件人之间明确载明的保价规则,来确定赔偿的具体方式及额度;针对无进行保价的普通包裹,则依据现行的民法相关法律规定,来评估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责任。
若快递公司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方式,邮电管理部门有权依照现有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1)快递公司没有严格地建立起或者并没有认真执行收寄货物的检查和辨识制度;
(2)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甚至是国务院及其相关机构颁布的关于禁寄或者限寄物品的明确规定;
(3)在收取包裹时没有对寄件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仔细认真的查勘,也没有对此进行记录或登记,或者在发现寄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后,仍然选择继续接受和寄出他们的包裹;
(4)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对包裹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工作。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全文5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